刘建忠律师,威海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进行公司制的经营,对于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而言,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职工的安置问题,也一直是国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职工安置,我们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员工身份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国企的员工身份问题,我们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对于员工而言,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铁饭碗”,国有企业对于其职工而言具有“无限”,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后,没有特殊情况,企业不会随意的解雇。当进行改制完毕之后,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合同。根据04年国办发的60号的通知中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要切实的维护好职工的权益,改制前,企业需要对原来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用,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和义务问题,并且制定一定的安置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后施行。一般而言,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对现有职工情况进行的分析和安置意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相关的问题,职工的经济补偿款落实,以及社保等续接问题等。如果原企业对于员工的工资由拖欠,需要进行重新的清算,缴纳和补充。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改制之后,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买断工龄问题
买断工龄问题,目前较为少见。在改制的初期,买断工龄成为当时的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根据企业员工先前在企业工作时的年限,工资的水平和岗位等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双方进行协商,予以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一次性的买断,解除劳动关系,迫使劳动走向社会。而这种行为事实上,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此情况也明确规定禁止进行买断工龄的行为。为此,在后续进行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国企改制过程中,维护好富余人员的合同权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3. 经济补偿支付问题:一般来说,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分为三种:现金补偿,股权补偿以及债券补偿的方式。
现金补偿,顾名思义,职工在进行身份的转换过程中,通过现金的方式予以员工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是一次性的。股权支付的方式,指的是在企业改制之后,进行补偿,只是这种补偿不是以现金,而是以股权的方式进行补偿,员工在收到股权之后,可以自行处理。债权补偿是将补偿金转换为职工对于企业的债权,双方签订合同按期进行偿还。以上三种方式,均在尊重员工的基础上进行。三种支付方式各有各的利与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之后,决定了对应利益调整方式,因此支付方式取决于职工自己意愿,企业的财务情况,资本结构等相关情况相结合。同时,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的法人,控股企业的相关富余人员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债权。
4.对于拖欠的相关款项或者费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改制企业中,前主体拖欠债务,并且制定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还款计划,按照进行偿还;如果原主体企业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也需要进行统计相关的员工的拖欠的款项,或者是社保等情况,依法进行缴纳五险一金,一次性的缴纳清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征用或者征收所属于公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共有,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当人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偿。虽然城镇居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该土地被征用后,使用者也是可以得国家的补偿的。而国家补偿的标准每年都是差异的,现在就和大律师网来了解下国家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17以及修改后的补偿标准有什么变化吧。
一、2017最新征地补偿新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然而在现实中,时常出现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也正是巨大的价差,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然而在现实中,时常出现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也正是巨大的价差,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不过,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有观点指出,修法后,村里的土地可能更值钱,而部分城市房价也可能不那么高了。
二、土地管理法将修改哪些条款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进行了多年筹备。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大量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曾告诉媒体记者: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此前已经酝酿了四五年,其中涉及到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修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但是,一旦征收,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正是因为巨大的价差,才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根据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吸收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
在多方人士看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完善,应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方向相一致。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应当明确‘公益征收’法律属性,严格禁止‘经营性征收’的出现,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求尝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认为:
应当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对征地中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房屋补偿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到房屋所有权人手中,缓和当前紧张的土地征收矛盾,规定征地“事前补偿”制度,彻底改变当前事中、事后补偿的现状。
补偿不到位,则不得对房屋实施强制搬迁,在程序规定方面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明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三、修法后,村里的土地会更值钱吗
根据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对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建议,都指出要“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指出,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四、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将给农村土地带来什么
蔡继明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那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在主要强调的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就应该和城市国有的土地是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副研究员郭静利告诉媒体记者,“土地制度的改革并不是要让农民变成地主,但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意味着首先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而促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商品化,其中,土地便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要素,在此情况下,客观上将帮助农民分享到更多的财产红利,实质上,这是更加公平的财产权带来的红利”。
而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又会给城市人带来什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指出,“我们做一个假设,比如北京的小产权房、北京周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能够入市交易了,北京的房价还会这么高吗”
在刘世锦看来,“如果把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要素、资金要素打通,打破垄断性行业,将带来很大的增长潜力,当前,中国下一步要创新,这些都可以进一步讨论,这些是供给侧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立法机关需要准确判断现阶段国家的基本国情,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各省市政府需根据该法规,再结合本省的民情——主要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用相关法规。从以上所整理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