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助人为恶 应邀抢劫一同受刑
2014年11月5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助人为乐应该表扬,但是“助人为恶”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富川县三名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应他人电话邀约参与抢劫。2010年9月16日10时许,邓某因高速公路征地与同村的邓某某发生争执。当日13时许,邓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及李某、肖某福、陈某庭、毛某斌等人窜到邓某某家,以邓某某讲错话为由,要其给3万元,遭到邓某某拒绝后,邓某、李某遂伙同被告人李某庭及肖某福等人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殴打,并推打上前阻拦的邓某某的妻儿。之后,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及邓某、李某、肖某福、陈某庭、毛某斌逼邓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当场给4000元后离开。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林某耀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18日、8月21日,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受同案人肖某福等人的邀约到达案发现场,并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家中参与了抢劫,但在该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依法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耀受同案人肖某福电话邀约后到达案发现场,但未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家,也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庭、李某军、林某耀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四千,并对被告人林某耀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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