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执行国家政策 法院依法不让其“吃亏”
2014年11月5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湖南炎陵一对夫妻积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征地拆迁中的征地补偿费因未享受优惠政策遂与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产生纠纷。2月18日,炎陵法院一审判决炎陵县大团村小李村民小组,付给原告刘红、郭等、刘小征地补偿费48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申请费480元,合计1480元。(文中个人、单位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刘红、郭等于199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 1998年3月17日生育男孩刘小,2005年9月10日到炎陵县霞阳镇计生办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告小李组因出让部分土地,于2011年11月23日造表分配征地补偿费48 000元/人,原告刘小、刘红、郭等平三人共分得144000元征地补偿费。之后,原告三人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告小李组给系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原告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费,但在所在炎陵县霞阳镇大团村小李村民小组,拒绝其合理要求而酿成纠纷诉至炎陵法院。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小李村民小组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为提倡和鼓励计划生育,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计划生育有法可依,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深入人心,计划生育已逐步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计划生育要长久深入地贯彻下去的关键在于计生政策要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严格遵守并积极配合。被告小李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权,但必须遵守和执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原告刘小、刘红、郭等平三人的户口均落户在被告小李组,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集体财产的收益权。炎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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