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回案件决定书
(2008)东刑二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蓬生。2008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被告人綦传勋。2008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波涛。2008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东检刑诉〔2008〕35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东检刑诉〔2008〕35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予以退回。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