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行驶中的摩托车抢劫未遂领刑罚
2015年7月17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平乐县一男子,利用行驶中的摩托车抢劫受害人,抢劫未遂被当场抓获。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陶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89J07的两轮男式摩托车在平乐县二塘镇茶林路口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受害人莫某个人骑摩托车后,遂开车跟随莫某并排行驶,由在摩托车后坐的陶某伸手抢夺莫某放在摩托车前斗内的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38.5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被受害人发现,抓住自已提包不放手。被告人李某与陶某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拖了一段距离后,将受害人拉倒在地,同时导致被害人受伤。在场的群众当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物价部门评估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经法医学鉴定,莫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加强路检路查,确保“旅发会”前道路运输安全2.惠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自备石料场开展安全督查工作3.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4.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5.致19人死亡的吉林商业大厦特大火灾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