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瑞行贿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崇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立瑞。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8]第0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瑞犯行贿罪,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00六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宋立瑞在办理其位于本市崇文区安国南巷24号房屋拆迁时,通过负责拆迁工作的原崇文区天坛街道办事处干部姚轶(已判刑)非法为自己获得拆迁补偿款。事成后,被告人宋立瑞为表示感谢,将人民币七万元送予姚轶。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工作说明,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取款凭条、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姚轶、宋立明、宋立贤、宋秀玲的证言,被告人宋立瑞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立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宋立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二00六年五、六月间,被告人宋立瑞在其位于本市崇文区安国南巷24号房屋办理拆迁时,通过负责拆迁工作的原崇文区天坛街道办事处干部姚轶(已判刑)非法为自己获得拆迁补偿款。事后,被告人宋立瑞为表示感谢,给予姚轶人民币七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宋立瑞归案的情况。
2、证人姚轶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宋立瑞因认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少而让其想办法多获得一些,后其用宋立明与宋英南共有的房产证又办理了一份拆迁协议。被告人宋立瑞提供了与宋立明的委托手续并领取了15万左右的拆迁补偿款。
3、证人宋立明的证言证明,其在安国南巷24号有一间半平房,其中一间有一个房产证,另外半间有一个共有的房产证。拆迁时其签署了一份协议并领取了37万余元的补偿款。签署另外一份协议及领取15万左右拆迁款的事其一直不知道。直到2007年11月时,宋立瑞才向其说明,并退还了其一部分款项。
4、证人宋立贤的证言证明,2006年5月,其兄弟几个在安国南巷24号的房产面临拆迁。为让姚轶在拆迁过程中照顾其兄弟几个,其给了姚轶2万元。8月16日,其与宋立瑞、宋秀玲、宋立明吃饭时听见宋秀玲和宋立瑞因为宋立瑞给姚轶8万元的事发生争吵。
5、证人宋秀玲的证言证明,其兄妹几人在安国南巷24号的房产是与姚轶商谈的拆迁事宜。2006年6月,其听大哥宋立贤说送给姚轶2万元钱。8月时,听宋立瑞说又给了姚轶8万元。
6、拆迁补偿手续,证实被告人宋立瑞利用虚假的委托手续签署拆迁协议、领取补偿款的情况。
7、取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款项流转的情况。
8、被告人宋立瑞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宋立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瑞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立瑞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立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晓宇
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
人民陪审员 严性慈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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