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民商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
律师文集
财产分割
合同诉讼
房屋产权
子女抚养
事故处理
经济犯罪
合同法规
租房知识
刑事法规
事故鉴定
房产法规
刑事案例
房屋拆迁
文章列表
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2016年9月16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在离婚案件中,由谁来抚养子女,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有的是父母双方都争着抚养子女,有的是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来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母乳喂养对孩子的生长发育非常重要。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可以协议随父亲生活。这种协议必须有利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
威海民商事律师
律师:
刘建忠
[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06116899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hmssls.com/art/view.asp?id=86068562458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2017年农村子女低保申请条件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归谁所有?私生子女如何上户口?要罚多少钱?
3.涉外收养程序 收养关系解除,送养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4.变更监护权问题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 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包括哪些
5.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怎么办?抚养权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