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民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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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
2017年5月4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失效日期:1993110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59号“关于盗窃地方银行,大型企业等部门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各种有价证券能否按票面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的债券如何计算数额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债券、股票管理的规定,只要盗窃了根据国家规定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其中包括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未兑现金的,可作为情节考虑。
文章来源:
威海民商事律师
律师:
刘建忠
[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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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0611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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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hmssls.com/art/view.asp?id=88048967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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