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民商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律师文集
财产分割
合同诉讼
房屋产权
子女抚养
事故处理
经济犯罪
合同法规
租房知识
刑事法规
事故鉴定
房产法规
刑事案例
房屋拆迁
文章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国税函〔2007〕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文章来源:
威海民商事律师
律师:
刘建忠
[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06116899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hmssls.com/art/view.asp?id=88541646551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2.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3.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4.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5.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