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捞取黑心钱 团伙落网八人获刑
2017年12月15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对娄某、庞某益、马某、杨某、赖某、徐某、王某、庞某岳等8名钱迷心窍,丧尽天良参与拐卖儿童捞取黑心钱的罪犯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予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收买被拐卖的罪犯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当事人娄某、庞某益经商量决定,由娄某从云南省抱男婴到广西玉林市卖给庞某益。2011年5月21日晚,庞某岳应庞某益之约,驾驶面包车搭乘庞某益到玉林市汽车总站;途中,庞某益将此次去玉林总站目的是为了接应娄某、马某拐卖婴儿的事告知了庞某岳。次日凌晨,他们在玉林市汽车总站如愿接到了抱着一名男婴回到玉林的娄某和马某;庞某益以2万元的价款向娄某、马某收买了该男婴。当日,庞某益将收买一男婴情况告知杨某,并与杨某商量以3.65万元的价格出卖,由杨某负责联系买主。杨某于当天打电话告知赖某,其有一男婴要以3.65万元的价格出卖,让赖某联系买主。赖某即联系了徐某,告知他们有一男婴要出卖,让徐某联系买主。之后,徐某又联系了王某,告知她有一男婴要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王某遂将有男婴出卖的情况告知他人,他人又将有男婴出卖之事告知了买主饶某;但饶某表示要看过婴儿后再决定是否收买。22日,庞某益和杨某便将所收买的男婴带到博白县文地汽车站与赖某、徐某、王某、饶某等人见面后,他们一伙又一起将婴儿抱到陆川县良田镇;最后,饶某以5万元人民币收买了该男婴。其中:庞某益分得贩卖该婴儿款15900元,杨某分得600元,赖某分得6000元,徐某、王某和他人各分得2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饶某手上解救所收买的婴儿。
2011年6月2日晚,庞某岳在知道庞某益要向娄某、马某收买男婴转卖的情况下,又再次驾驶面包车搭乘庞某益到玉林市汽车总站将娄某、马某从云南省抱回准备转卖给庞某益的又一名男婴接回博白县城。次日凌晨,庞某益在博白县城又以2万元钱向娄某、马某收买该男婴,并将该男婴抱回博白县城某旅社401号房交给在此接应的杨某。随后,公安人员将娄某、马某、庞某岳、庞某益、杨某抓获,从庞某益、杨某手上解救了被拐卖的男婴,并从娄某身上扣押出卖该男婴所得的2万元赃款。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娄某、庞某益、马某、杨某、庞某岳拐卖儿童2人;犯罪嫌疑人赖某、徐某、王某参与拐卖儿童1人;犯罪嫌疑人饶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1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庞某益、马某等8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儿童,他们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饶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庞某益、马某、杨某、赖某、徐某、王某、庞某岳8人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娄某、庞某益、马某、杨某4人积极参与接送、中转、收买、贩卖等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马某、杨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娄某、庞某益较小;被告人赖某、徐某、王某是居间介绍,被告人庞某岳驾驶车辆接送,4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徐某、王某、庞某岳、饶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赖某、徐某、王某、庞某岳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杨某、饶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逐对上述9名罪犯作出一审判决:对罪犯娄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对罪犯庞某益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罪犯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罪犯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罪犯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罪犯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罪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罪犯庞某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罪犯饶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娄某、庞某益、杨某、赖某、徐某、王某6名罪犯上述违法所得款均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加强路检路查,确保“旅发会”前道路运输安全2.惠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自备石料场开展安全督查工作3.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4.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5.致19人死亡的吉林商业大厦特大火灾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