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民商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
律师文集
财产分割
合同诉讼
房屋产权
子女抚养
事故处理
经济犯罪
合同法规
租房知识
刑事法规
事故鉴定
房产法规
刑事案例
房屋拆迁
文章列表
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2018年2月14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关于探望权的裁判生效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受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等的无故拒绝或者故意阻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特别强调,《婚姻法》第48条规定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
威海民商事律师
律师:
刘建忠
[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06116899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hmssls.com/art/view.asp?id=90622655171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2017年农村子女低保申请条件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归谁所有?私生子女如何上户口?要罚多少钱?
3.涉外收养程序 收养关系解除,送养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4.变更监护权问题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 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包括哪些
5.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怎么办?抚养权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