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忠律师,威海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般是要有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其合法利益的人,我们称之为监护人。此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就拥有一定的监护人,那么实践中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呢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
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
二、无监护权能不支付抚养费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以上介绍,我们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监护权的变更。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父母在离婚之后监护权是跟着有抚养权的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就可以免除相应的抚养义务。
抚养权和监护权都是一种,本质属性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至于两者的区别,通俗来讲,监护权是两个人的事,而抚养权是一个人的事。监护权是父母两个人的事,而抚养权只是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的事情。实际上,抚养权只不过是离异之后,哪一方可以照顾孩子、跟随孩子生活的权利而已。至于抚养义务还是两个人的。而监护权至始至终都是两个人的,除非发生4种法定情形,监护权被剥夺。但是即使如此,原监护人依旧要承担抚养的义务的。
从法理的角度理解,这两种的权利熟悉书不一样的。因为监护权其实就是代理权的延伸,是通过法律保护孩子的一种手段,也让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得以延伸。而抚养权其实就是一种义务,照顾自己子女的义务,当然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因为孩子会伴随着自己长大,这无疑是一种享受,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经历吧。
依据这一角度理解,就会发现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也可以作明确的区分。一般而言,抚养权,是可以理解为是涉及财产性的权利和义务,因为生活费用支出和教育经费的支出
就是在履行这一权利和义务了。那监护权呢,那是一个类似于国王的随从一样的存在,随时都要保护孩子,孩子作出侵害别人的利益了,要承担赔偿的和教育的。孩子被人侵害了,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孩子的权利。这就是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