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母亲诉请分割儿子工伤死亡补偿金获支持
2014年11月5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父母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都曾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子女因意外身亡所获取的补偿,离婚后未抚养的一方父母仍有权参与继承及分割。5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谢x海于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赖x连支付人民币123800元。
原、被告于1987年12月30日在赣州水西乡登记结婚,2005年1月2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谢x华(1992年5月23日生)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自2008年11月起,谢x华即受钟x军、郭x发雇请,从事输电线路安装等工作。郭x发承包了xxxx实业总公司黄金分公司在水西镇xxxxxxx杆低压线路更换工程。2009年7月11日上午7时15分许,谢x华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不幸身亡。后钟x军、郭x发、xxxx实业总公司黄金分公司与被告达成一次性赔偿给被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320000元的协议。被告收取款项后因未与原告分配该款致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谢x华的母亲,并对谢x华尽了抚养义务,在谢x华因意外身亡后,对谢x华的赔偿款有权继承及分割。谢x华跟随被告生活,被告对谢x华的成长付出了更多的心力,故对谢x华的赔偿款,被告应适当多分。因而对该赔偿款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丧葬费后,对余款309500元由原告享有40%,被告享有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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