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告知是“水货手机” 出现问题还须担责吗?
2015年7月21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方某于2008年3月20日,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手机大卖场购买三星2400c手机一台,价值900元。购机时,导购员明确告知,其所购买的手机是“水货”。购机后,因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方某遂于2008年9月12日向要求手机大卖场退货,手机大卖场以购机时已明确告知是“水货”为由予以拒绝。方某遂将手机大卖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货手机”是指没有得到国家相关认证部门认可,没有进网许可标志或有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而我国对无线电通信设备实行的是进网许可制度。进网许可标志就属于质量标志。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之规定,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不得进入公用电网使用和在国内市场销售。因此,凡属无进网许可标志或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移动通信设备,均应视为假冒伪劣产品,禁止销售和使用。《移动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手机三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应当履行“核对移动电话机进网标志”的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使假冒伪劣产品上市销售。因此,手机大卖场明知三星2400c手机是“水货”,仍将其上市销售,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即使事先已告知是“水货手机”,其违法行为也不能免责。
最后,法院判决手机大卖场假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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