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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有规定 遗腹子获赔抚养费
2015年9月29日
威海民商事律师
http://www.whmssls.com/
6月18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程某承担原告张某之夫于某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承担于某遗腹子的抚养费。 2007年12月,黑龙江省司机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538公里加300米处时,与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陈某车上乘车人于某死亡。案发后,于某怀孕4个多月的妻子张某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虽其主张的被抚养人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但为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故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赔偿于某遗腹子的抚养费用。
文章来源:
威海民商事律师
律师:
刘建忠
[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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